法规释义仲裁员享有哪些权利
仲裁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员权利的规定。
01
仲裁员履行职责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主要包括:有权对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核查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及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权参加庭审、对仲裁参与人进行询问,参与案件的调查;有权参加仲裁庭评议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上签名等。
仲裁委员会应当保障仲裁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和办公办案设备等,以保证调解仲裁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02
仲裁员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仲裁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享有不受外界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影响的权利。
仲裁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仲裁公正的要求。对于对案件处理的干扰应当坚决抵制,说明立场、讲清法纪、明确拒绝,保证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03
仲裁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加强对仲裁员的履职安全保护,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争议处理有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重视庭审秩序维护、办案办公场所安全保卫、仲裁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并建立预警、应急和联动协作机制,有效维护仲裁员人身、财产安全。
04
仲裁员有权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各地应当围绕调解仲裁工作需要,根据仲裁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对仲裁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特别要区分拟聘任仲裁员的聘前培训、已聘任仲裁员的在岗培训。对拟聘任仲裁员的聘前培训应当及时举办,切实保障仲裁员队伍建设需要;对全体仲裁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着力提升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
05
仲裁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仲裁员除享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权利,仲裁员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依法享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相关权利等。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